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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27条“免罚” 4条免罚情形尚属全国首例

发布时间:2022-06-29 阅读量:1011来源:合肥晚报

6月2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日前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下称《免罚清单(第二批)》)。

记者获悉,安徽省《免罚清单(第二批)》有12条免罚清单,两批合计明确了27条轻微违法违规情形,免罚情形目前全国最多。其中四条免罚情形,在全国尚属首例。

“免罚清单”再扩容 免罚情形目前全国最多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施行以来,全省共办理了115起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案件,免罚金额762万元。在《免罚清单(第二批)》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等8个领域。在免罚标准方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出台第二批免罚清单,在长三角区域乃至全国属首家。在第一批出台15条的基础上,第二批又出台12条免罚清单,二批合计明确了27条轻微违法违规情形,免罚情形目前全国最多。此举拓宽免罚情形,回应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精细划分,避免“一刀切”实施行政处罚,更好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减负。

四条免罚情形尚属全国首例

“免罚清单”并非是“免责清单”

免罚清单中有四条免罚情形,在全国尚属首例。

这四条免罚情形分别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行为,给予2日的改正期限。

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传输数据,故障发生12小时内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

对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且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给予5日的改正机会。

对于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该项工作的行为,给予首违免罚。

“对于市场主体企业而言,‘免罚清单’为其留出了改进余地和成长空间,但‘免罚清单’并非是‘免责清单’,免罚清单对免罚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免罚仅仅是免除行政处罚,而违法主体本身应履行的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责任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仍需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清单”也是让企业对法律底线进行再认识再把握,以“免罚”为契机,促进企业加强自省自律,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同时,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了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合报全媒体记者 庄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