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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29 阅读量:806来源:生态环境部

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燕娥介绍,经过近50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十四五”时期,将从国家层面,继续补足短板弱项,持续优化完善标准体系;从地方层面,大力推动地方标准的发展,指导和推动地方补充制定、加严标准,进一步提升地方精准管控水平。

燕娥表示,生态环境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范环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

我国第一个生态环保标准是1973年颁布的,就是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经过近50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刚才别司长也介绍了,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十四五”时期,我们要适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需求,继续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更完善的更好的标准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第一,从国家层面,继续补足短板弱项,持续优化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环境管理的新职能、新任务、新领域需求,我们要加快建立、完善碳排放核算和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以及新污染物治理等这些领域的标准规范。适应强化氮氧化物和VOCs(也就是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强化环境风险管控需求,我们要制修订一些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包括印刷(印刷行业是VOCs排放重点行业),玻璃(氮氧化物排放重点行业),矿物棉,农药,淀粉,酵母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关污染物排放管控项目和管控要求。

第二,从地方层面,我们要大力推动地方标准发展,进一步提升地方精准管控的水平。我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资源环境条件也不一样,区域环境问题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各不相同,多项环保法律法规都授予省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权限:对国家的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补充制定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标准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十四五”期间,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指导和推动各地积极开展地方标的制修订工作,以适应地方差异化环保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精准和科学的污染防控水平。

1,补充制定标准。地方有一些特色的产业或者特殊污染物,没有国家标准,对此要补充制定地方标准。比如说水产养殖行业,各地方的区域差异比较大,需要制定地方标准,我们要指导地方抓紧制定。

2,加严标准。对于地区比较密集产业,环境问题突出,执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以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比如说长江流域一些地区,化工行业密集,相关省份要加快研究制定化工行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