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新闻网讯 据安徽生态环境厅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2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人民政府《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有关要求,经推荐、公示、审查,安徽省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骆驼集团(安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太和县大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孚凤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爱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隆铜业有限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纳入2022 年度我省跨省转移“白名单”企业。
2022年,上述企业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可不受比例限制接收来自上海市及毗邻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江西)产生的“900-052-31 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HW08 废矿物油(不包括含矿物油废物)”,“772-007-50 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泥”。上海市及毗邻省份审批转移对应类别危险废物至安徽省“白名单”企业时,在“一事一批,移出人和承运人在审批后30日内完成转移”情况下,无需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审批信息抄送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