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大力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不断发挥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的“金矿”作用,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为鼓励群众依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促进形成更具持久性和广泛性的社会监督氛围,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甄选“含山县某水务有限公司非法偷排污泥案”等5个有奖举报案例,现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企业非法偷排污泥案实施奖励
2023年3月,群众微信举报含山县某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期间偷排污泥进入得胜河,并违规操作自动监测设备。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经查,2022年3月16日—17日,该公司员工采取私设消防水带的方式,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泥水混合物偷排至得胜河。该公司员工还擅自拔掉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管,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监测实际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32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案例二: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2月,群众来信举报定远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安装环保设施进行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年产40万方生产线技改项目未按环评报告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违法生产,破碎的石子石粉及少量原料石块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
案例三: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固废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2月,群众电话举报埇桥区永安镇新合村附近有人倾倒固体废物。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经查,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委托员工张某处置公司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张某违法将污泥擅自倾倒在永安镇新合村农耕路中心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食品公司和张某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并依据《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四: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大气污染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6月,群众网络举报淮南市某实业公司矸石山覆盖不到位导致扬尘污染。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淮南市八公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厂区内堆放有数堆煤矸石、未采取覆盖措施,生产设施设备正在运行,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厂区内粉尘弥漫现象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3.9万元罚款,并依据《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五: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大气污染和工业固废违法贮存案件实施奖励
2022年12月,群众电话举报马鞍山市花山区牡丹江路与恒山路交口附近露天堆放大量砂土、尾砂等物料。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马鞍山市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公安、城管和自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经查,该场地占地约4000平方米,陈某、潘某和吴某在场内露天贮存大量混凝土块、石子、石粉以及砂土、尾砂等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且涉嫌非法侵占农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陈某、潘某和吴某分别处以1.45万元、3.34万元和10万元罚款,并依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