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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船舶采取“零排放”模式

发布时间:2023-03-01 阅读量:559来源:合肥晚报

2月28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今后,全省将鼓励港口经营人等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通行。

禁止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船舶采取船上储存、到岸交付污染物的零排放模式。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盲断或者拆除,但用于转岸交付的除外。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在符合船检技术规范的收集装置,并及时对产生的水污染物进行收集、存放和处理。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鼓励对使用岸电的船舶优先靠泊、优先通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应当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但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供电的除外。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应当使用岸电,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后,安徽将鼓励港口经营人等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

船舶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规定的货物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气体排放、抑制扬尘。

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生活污水将被罚

在法律责任方面,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拒不接收、不按照服务标准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未向船方出具符合规定的接收单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拒绝向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