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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召开2021年第6次例行新闻发布会 解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6 阅读量:1297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8月26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1年第六次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孙艳辉向媒体解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经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998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2006年对其中个别条款作了修正。近年来,党中央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一系列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医废、危废收集处理等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相继修订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也在2020年进行了第5次修订,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我省《实施办法》需要修订以相适应。此外,我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尚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跨界非法倾倒固废现象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推动实际问题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解决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实施办法》。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生活垃圾、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管控,明确了治理跨界非法倾倒固废危废、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和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等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6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明确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有关要求,对外省固体废物转入我省利用的,作出既符合上位法又有利于我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压实污泥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实施台账管理,并鼓励以多种方式协同处置污泥。建立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等的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二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职责。明确矿山企业在矿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封场复绿、污染监测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职责。

三是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并且明确应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城乡统筹,结合实际,实行城乡一体化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堆放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四是完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明确在特定区域发现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和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推行绿色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五是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明确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建设,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对产生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作了特别规定。

六是增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规定。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的单位,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明确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申报情况,纳入考核。完善基层村卫生室、诊所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要求定期将医疗废物送交乡镇卫生院、街道医疗服务中心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场所。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省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潘繁,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李祥龙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