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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万元 安庆施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新规

发布时间:2026-04-14 阅读量:42来源:安庆日报

日前,经修订完善的《安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已正式施行,旨在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拓宽违法问题发现渠道。

近年来,安庆市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但部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存在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等问题,《细则》的出台将有效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细则》划定了十类经查证属实可获得奖励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行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污;擅自关闭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擅自处置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在奖励标准方面,本次修订优化了奖励梯度,设置了基础奖励和额外奖励。基础奖励分三类:按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奖励2000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奖励5000元,多种情形可叠加奖励。举报人提供视频、图片等关键线索协助调查取证的,增加奖励金额20%的奖励。同时规定,单起举报奖励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针对办案过程中难以获取关键证据或源头线索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可公开悬赏,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此外,若违法主体被查处结案后再次违法,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细则》明确,有奖举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举报案件也一并适用,并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奖励对象仅限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需按要求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细则》的修订实施,是安庆市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方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做好《细则》的宣传解读和落地执行工作,通过多平台、多渠道普及举报方式、奖励标准等内容,严格规范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全流程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有奖举报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媒体记者 白萍 通讯员 邓衍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