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助力淮北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淮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办了一批小型涉气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现予以公布如下。
案例一:淮北市相山区张永汽车维修服务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期间,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相山区张永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维修服务部在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期间,擅自将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取出后继续在喷漆房内从事机动车喷涂业务,未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5年9月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0.2万元罚款。
案例二:安徽宝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0日,淮北市杜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宝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内有喷漆件未晾干,喷漆房内大门及窗户未封闭,上方窗户有破损;企业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部分箱体内活性炭已被漆渣堵塞。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5年2月19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5.96万元罚款。
案例三:濉溪县金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涉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5日,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濉溪县金明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紧靠原材料棚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占地东西长约28米,南北宽约3米,高约2米,部分使用遮阳网覆盖。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2025年6月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1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企业查处有力,促使涉事企业深刻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不仅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也对其他存在类似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