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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可追溯 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

发布时间:2025-05-29 阅读量:71来源:安徽环境新闻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仪器存储数据进行归档留存,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现在起至6月16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

监测报告没有统一编码 勿采信

《条例(征求意见稿)》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我省施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备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如实记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并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自动获取监测活动的统一编码标识,并在相关监测报告上予以标注。无正当理由未标注统一编码标识的监测报告,委托方不得采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采用。

监测原始记录等保留不少于6年

根据要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干预留痕记录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出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同时,应对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仪器存储数据进行归档留存,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不得删除、清除监测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并做好电子存储记录的备份,确因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数据缺失的,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此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还应在仪器设备间、样品交接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留存室、分析室以及实验区进出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篡改、伪造数据 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指使、暗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或结果。

如果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监测活动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2025年6月16日前,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书面反馈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电子文档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周文娟

联系电话:0551—62775364

电子邮箱:23971467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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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