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是其重点内容。
《征求意见稿》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干预留痕记录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出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加强技术防控,提高监测质量内部控制,不得使用可能存在不当干预功能的监测设备。
此外,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并严格按约定对监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结果的使用负责。委托方发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调查。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指使、暗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或结果。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利益回避”。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时,应主动采取有效回避措施,不得同时开展存在利益冲突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环报记者刘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