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修复工作,分别就县内2家企业因超标排放含铬等污染物造成土壤污染和洗涤废水直排造成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开展磋商,磋商金额达125277.2元,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磋商会上,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代表赔偿权利人首先就企业案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和解读,然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各方意见,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赔偿金额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反馈,最后就赔偿方式及有关细节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确认,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此次成功磋商,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企业代表表态,通过深入的学习,充分认识到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一旦对环境造成损害,便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及修复责任,将会尽快落实赔偿协议中所规定的相关工作,积极履行环保义务。
今后,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坚持“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原则,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质扩面,切实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