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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9 阅读量:211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大力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不断发挥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及时发现环境问题的“金矿”作用,依法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为鼓励群众依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促进形成更具持久性和广泛性的社会监督氛围,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选取6个有奖举报案例,现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4月,群众走访举报铜陵市锦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等问题。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2022年度全年危险废物的收集、利用量超过许可证核准的年经营量,超出比例达20%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1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2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4万元和5万元罚款。

依据《铜陵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规定,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1万元奖励。

案例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电镀作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4年1月,群众走访举报芜湖市镜湖区一家庭作坊无证经营,违法从事机械行业零部件电镀作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该家庭作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手续,擅自建设电镀生产线,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总铬、总锌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77倍、405.3倍;作坊西侧外水沟内总锌、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70倍、1.88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依据《芜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三: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塑料加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1月,群众电话举报淮北市烈山区聚星加工厂将生产废水直排坑塘。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该加工厂系一家收集加工废旧塑料的“散乱污”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手续,破碎清洗塑料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厂经营者处以32万元罚款。

依据《淮北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6400元奖励。

案例四: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未履行环评手续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9月,群众电话举报巢湖市尖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环评手续,违法从事石料破碎和洗砂生产。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和洗砂生产线正在建设,另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经查,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4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8万元罚款。

依据《合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5400元奖励。

案例五: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案件实施奖励

2023年9月,群众微信举报安徽首玻光电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水管网。六安市裕安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生产时,污水中和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水通过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3.6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依据《六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六: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企业非法倾倒固废案件实施奖励

2024年4月,群众电话举报马鞍山市云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查明该公司在厂区内擅自倾倒、掩埋含有大量铸造废砂的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导致部分固体废物流失至外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3.1916万元罚款。

依据《马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