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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5起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1 阅读量:83来源:安徽环境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5起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非法修路案

根据潜山市林业局移交线索,2023年7月12日和27日,安庆市潜山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世界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柱山户外拓展基地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天柱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通往户外拓展训练基地道路的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对周围林草植被及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23年7月28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采取生态补救措施。2023年8月28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版)》,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2.48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该公司已按要求实施补栽树木、铺设草坪等生态修复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和林业部门加强执法协作,林业部门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通过罚款、责令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

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非法筑坝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线索,2024年1月3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内,石台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横渡镇鸿凌河北侧沿岸防洪堤防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工程已开挖长600米、宽4米、深2米的沟槽,沟槽内已经铺垫了长200米的混凝土垫层,60米混凝土墙身完成了浇筑。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擅自开工建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评估,该项目总投资额约40万元。2024年1月25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0.4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商请林业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勘察,全面收集并固定违法证据,调阅湿地公园矢量图,确定该项目在湿地公园范围内,同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成功办案提供专业支撑。

案例三

南岳山-佛子岭水库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建设案

接霍山县林业局移交线索,2024年4月24日和26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霍山云上屋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山县南岳山-佛子岭水库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建设民宿工程,已建成游客接待中心、12个民宿房间及出入民宿的青石板台阶步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5月16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版)》,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29.6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林业、自然资源、属地乡镇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同时查阅多部门的相关资料,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建设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建设案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2023年8月7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安徽琅琊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在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丰乐亭路项目、琅琊山旅游区基础设施项目、亭园山林游步道(防火通道)项目等3个项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2023年10月24日,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3版)》,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29.6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建设单位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该执法事项为林业部门划转的自然保护地执法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新划转的执法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了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五

潘集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非法倾倒废弃物案

2024年5月14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卫星地图与淮南市湿地公园矢量图历史影像,发现潘集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疑似存在废弃物倾倒现象。2024年5月15日和21日,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淮南创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湿地公园内倾倒煤矸石、废塑料薄膜、黑色胶皮管等废弃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年7月17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9.8万元罚款,已执行到位。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打破“用脚查案”传统模式,创新办案思维,利用卫星影像可对比、可追溯、可界定的特点,与湿地矢量图的历史影像变化进行全面比对,实现“平面视角”到“立体视界”的执法模式转变,提高问题发现率和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