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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发布2起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9 阅读量:278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今年以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推进“两打”专项行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将近期查办的2起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案件承办单位: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表扬。

案例一:五河县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旁路排放、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线索,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友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友联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联网以来,无流量记录显示,COD、NH3-N、TP、TN浓度长期处于低值。发现该企业将原生化沉淀池污水,使用深蓝色软管排入污水处理站南侧污水井内,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软管已被收起,地面可见软管铺设水渍痕迹。经采样监测,原生化沉淀池内废水COD浓度753mg/L、NH3-N浓度21.2mg/L,污水井内废水COD浓度713mg/L、NH3-N浓度19.5mg/L,均超出污水排放标准限值。执法人员在污水总排口发现一根黄色软管,通水稀释污染源在线设备采样口污水。经采样监测,软管排水COD浓度13mg/L、NH3-N浓度0.532mg/L,排口出水COD浓度10mg/L、NH3-N浓度0.515mg/L,污染源在线设备采集水样为自来水,友联公司涉嫌通过旁路排放、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正常采样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友联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该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五河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借助省生态环境厅在线巡查交办的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迅速行动,以“非现场监管+现场执法”的方式,辅之视频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等线索,综合研判,锁定证据,实现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本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对接、会商、信息共享,实现共同办案攻坚,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立案难、证据锁定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震慑。

案例二:安徽禾宸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禾宸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宸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污水监控池收集,收集后通过水泵经巴氏槽排放。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企业在外排水质自动监测达标的情况下,工人仍对蓄水槽内废水进行清理,清理置换后的监测数据无明显变化。针对这一疑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污水监控池附近的消防栓旁棚内有软管,靠近消防栓一侧的污水监控池池底有明显冲刷痕迹。3月6日,经采样监测,污水监控池内NH3-N浓度42.8mg/L,污水总排口蓄水池内污水NH3-N浓度4.68mg/L,NH3-N浓度相差较大,存在稀释排放嫌疑。经调查问询,该公司自2023年11月以来,污水处理设施因气温较低,污水处理效果不佳,外排污水NH3-N数据较高,为避免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该公司通过消防栓向污水监控池注入清水稀释,干扰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采样,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禾宸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该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固镇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现阶段,一些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愈加隐蔽,对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中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虽然正常,但工作人员异常行为让执法人员产生怀疑,通过现场勘察发现端倪,进而明确侦办方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锁定司法证据提供指导。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公安、检察机关通过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确保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