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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农民农田内狩猎小麂获刑

发布时间:2024-06-05 阅读量:315来源:安徽环境新闻网

本以为在自家农田内放置狩猎夹防范野生动物祸害庄稼不算事儿,却不曾想已然触犯了法律。6月4日上午,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决被告人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早在2023年上半年,家住舒城县高峰乡的被告人计某担心自家田地内的农作物被野生动物破坏,便在网上购买捕猎工具,放置农田及周边。2023年7月至8月间,计某共计捕获小麂两只,并带回住处进行剥皮处理。2024年1月31日,舒城县公安局查获其家中的野生动物残肢以及捕猎工具,并依法扣押。2月6日,计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计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计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计某积极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款6000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说,小麂是偶蹄目鹿科动物,当地人称为黄麂、黄羊,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是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虽然初衷是为了防范庄稼被野生动物破坏才购买的猎捕工具,但不能因此作为非法狩猎的理由。“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随意猎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大家莫要以身试法。”法官提醒说。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