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XX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提交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因申请材料缺少部分内容,未通过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于2023年3月5日退回。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该公司下发了《关于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提醒函》,至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存在涉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行为,2024年1月24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XX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捌仟元整。该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成功申领新的排污许可证,2024年1月31日缴纳罚款。目前,案件已结案。
案件启示
本案针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倒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相关企业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警示相关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积极履职,践行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创新执法服务,扎实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迈向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