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传输影响,亳州市于2023年12月26日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各企业在做好民生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有效减少内源排放,实现污染“削峰”。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四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典型案例。
涡阳县部分建筑工地未落实管控措施案
2023年12月30日,市督查组进驻涡阳县检查发现,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创新路路面积尘严重,车辆经过扬尘弥漫,道路两侧的多个建筑工地存在大量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覆盖、未设置防尘围挡,施工道路未全部硬化,出口处未建设冲洗平台,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规定。
以上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督查组将案件线索移交涡阳县依法查处。
蒙城县某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未落实管控措施案
2023年12月3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某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焊框工序和木材切割工序正在生产,未配套安装收尘除尘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谯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批先建生物质锅炉案
2023年12月3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谯城区某某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企业,该公司《年产1800万个包装盒底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擅自于2023年9月建设了一台生物质锅炉(额定蒸发量3吨/时),并于2023年12月初投入使用。该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亳州高新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落实管控措施案
2023年12月3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亳州高新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建设有两条注塑、吹塑生产线,2023年12月29日16时至19时及12月30日14时至16时两条生产线均正常生产,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其中一条生产线的注塑机和吹塑机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