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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阜阳出台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阅读量:453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近日,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切实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通知》聚焦夜间施工噪声、交通工具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噪声扰民问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的13个条款,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进一步厘清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推动多部门、多层级联动及协作配合,有效解决噪声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通知》明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城乡建设或者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相应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或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上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在公众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或者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扰民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 涉及水泵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 涉及变压器、配电房等供配电设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 涉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依法行使处罚权。

• 对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从制度层面解决单一部门单打独斗、疲于应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促进了部门之间联动共治,对于提升阜阳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