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境年鉴》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9 阅读量:1942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为做好《安徽环境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环境年鉴》是我省环境保护领域的大型政府工具书,综合反映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情况,总汇环境保护年度信息和资料,逐年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第三条 《安徽环境年鉴》的编纂出版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出版政策,全面、准确、客观记载我省环境保护的史实。
第四条 《安徽环境年鉴》坚持“政府行为,公众参与,阳光运作,注重效益”的编纂出版方针,为推进我省的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第五条 环境保护厅指定安徽省生态与湿地保护协会编纂出版《安徽环境年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二章 编委会
第六条 安徽环境年鉴编委会是《安徽环境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七条 编委会制定《安徽环境年鉴》编纂出版规划,确定编纂方针,审定批准年度编纂大纲,审查年度终稿,确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编委会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领导,省环境保护厅各部门负责人,相关厅局有关负责人,各市环保部门负责人,编辑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九条 编委会主任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担任,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及编辑部主任担任副主任。
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编委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特约编辑的工作,审查特约编辑编撰的稿件,支持《安徽环境年鉴》在本部门、本地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编辑部
第十一条 安徽环境年鉴编辑部是编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编辑部负责贯彻落实编委会确定的编纂方针,提出《安徽环境年鉴》年度编纂大纲草案;负责《安徽环境年鉴》稿件的接收、编辑、校对和初审;组织《安徽环境年鉴》印制、出版和发行工作,组织审查和管理广告发布;负责特约编辑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编辑部由《安徽环境年鉴》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编辑以及印制、发行以及广告管理等人员组成。编辑部由安徽省生态与湿地保护协会设置并对编辑部日常工作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特约编辑
第十四条 《安徽环境年鉴》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直属单位,相关厅局和各市环保部门设特约编辑。特约编辑原则上由以上部门和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特约编辑根据编委会审定批准的《安徽环境年鉴》年度编纂大纲,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稿件的编撰,做好《安徽环境年鉴》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安徽环境年鉴》编纂出版经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列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不足部分由编辑部通过发行及适量广告经营创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编纂出版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审定并监督使用。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安徽环境年鉴》当年卷反映上年度内容,当年卷当年出版。
第十九条 编辑部在每年初提《安徽环境年鉴》当年度编纂大纲草案,由编委会会议审定批准后,一季度下发特约编辑;特约编辑在二季度完成稿件编写工作,提交编辑部;编辑部在三季度完成编纂、终稿送审工作。
第二十条 《安徽环境年鉴》终稿由编委会主任审定后付印。
第二十一条 《安徽环境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其著作权由环境保护厅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并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二十二条 编委会委托编辑部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编委、特约编辑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安徽环境年鉴》年度编纂、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为安徽环境年鉴编辑部的工作指导部门,协调特约编辑队伍建设、稿件征集等方面工作;厅办公室为《安徽环境年鉴》出版工作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