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1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省司法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决定》修改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废止了《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分规定》。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立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近年来,《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先后修订,《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与之不相一致,有必要及时修改。
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2021年12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在安徽省开展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改革的通知》(皖环发〔2021〕74号)将全省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现行6年环保免上线检验年限延长至10年,《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与前述政策规定相抵触,还有个别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增设了企业的义务,有必要修改完善。
《安徽省关于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的处分规定》的主要依据《安徽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废止,国家已取消村提留、乡统筹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其主要规定已经过时、不再适用,有必要予以废止。
鉴此,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向省政府报送了修改或者废止的请示,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调研论证和审查修改。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
问:《决定》完善了哪些森林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答: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一直高度重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自1989年出台《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为我省规范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决定》针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减少应施检疫范围。将部分胶合板不再列入应施检疫范围,促进人造板产业发展。
二是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对新发现、新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以及发生特大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和报告程序,作出规定。
三是修改紧急防治费用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封锁、除治和扑灭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需的紧急防治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同时,取消了森林植物检疫收费。
四是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问:《决定》修改了哪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制度?
答:一是取消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的规定,落实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10年免检”改革要求。
二是删除了公布具备资格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的规定,落实国家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要求。
三是删除了无上位法依据增设企业义务的条款,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并给予罚款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