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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芜湖市发布两起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08 阅读量:602来源:芜湖生态环境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工作安排,自2023年5月起,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持续发力,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在线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将办理的部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自动监控非现场巡查中,发现该企业2023年6月13日出现水污染源在线COD小时浓度超标,且超标后多次出现疑似质控样的数据组直至数据合格。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企业视频监控,发现企业在超标后有人长时间操作COD自动监测设备。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明知外排废水COD可能超标的情况下持续排放废水;企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在COD自动监测设备校验合格且该企业废水COD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情况下,仍继续对COD自动监测设备做标样校验,干扰了企业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对企业外排废水的正常采样、监测。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环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将案件移送于芜湖市公安局。

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了追求利益,盲目满足企业的“需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掩盖超标排放的事实,肆意违反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利用监管漏洞,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企图蒙混“过关”;执法人员利用非现场执法的方式,仔细甄别在线监测数据,充分利用企业视频监控,判断案发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再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有涉案人员逐一询问,还原案件真相。

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涉嫌通过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自动监测非现场巡查,发现企业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COD、氨氮浓度长期处于低值,不符合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特征。

发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现有的废水总排口巴氏槽前后端用塑料袋封堵后,用软管将自来水打入该巴氏槽中,废水总排口配套安装的在线监测设施抽取自来水进行监测,实际生产废水绕开在线监测点位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到篡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目的,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经执法、法制审核的综合研判,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该公司使用自来水代替生产废水通过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将实际生产废水绕开在线监测点位及法定排污口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行为符合篡改监测数据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环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相关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将案件移送于芜湖市公安局。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为了尽量还原数据的合理性,利用堵塞巴氏槽的方式伪造流量数据,试图通过合乎逻辑的水量数据来逃避执法人员的日常非现场巡查。该企业作为畜禽养殖行业、市重点排污单位,为了排放超标的废水,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利用自来水代替废水通过自动监测,实际生产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外环境基本农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同时本案也证明了对不同行业、不同处理工艺废水、废气排放数据的掌握是非现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执法人员在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应综合评判企业排放情况、数据波动,综合视频监控,从而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