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某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经查,利辛县某有限公司被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列为亳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期间,被告人宿某某发现该公司的烟尘在线监测设备中烟尘排放数据超标,后进入在线监测设备系统,修改颗粒物量程30余次,致使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不能真实反映颗粒物排放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宿某某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利辛县某有限公司被列为亳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宿某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更改参数、逃避监管,其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赵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