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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男子非法采砂 被判刑3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23-03-09 阅读量:691来源:安庆晚报

近日,安庆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长江水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庭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崔某甲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3万余元,并按照专家评估意见确定的标准放流151尾成鱼、336万尾鱼苗。

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25日晚,崔某甲伙同他人在长江干线九江马当南水域非法开采江砂4391.59吨。次日4时50分,船行至罗家洲水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船上江砂。经认定,涉案江砂价值28万余元。经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实得拍卖价款29万余元,该款现暂扣于公安机关。

受起诉人委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作出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意见书,认为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和水源涵养功能受损,水体受悬浮物污染,渔业资源损失,淡水豚和濒危鲟类因饵料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动物生物量损失,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受胁。当事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3193.1元,另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鱼的繁殖季节放流151尾成鱼和336万尾鱼苗,或支付购买成鱼、鱼苗、运输和放流人工费3142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崔某甲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被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叶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