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公布《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对本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内的农村规划建设、村容村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村改厕、乡风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主体、行为规范、违法行为等作了规定,是我省首部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政府规章。
近年来,蚌埠市通过开展“三大革命”、村庄清洁“百日攻坚”行动,村庄“脏乱差”现象得到极大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明显增强,但由于缺乏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撑,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着各县区对工作落实的标准和力度不一,群众参与积极性并不高,涉农部门缺少统筹和互相协调配合等问题。《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农村群众和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推动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保障和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