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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名业主自来水被污染 安徽高院发布环资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02 阅读量:741来源:安徽环境新闻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2年6月2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高院获悉,全省法院坚持生态环境全方位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976件,审结16358件。记者梳理了几起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千余名业主自来水被污染

【基本案情】2016年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淮南市某小区园林景观工程,后将部分园林工程分包给无建设资质的徐某章施工。2018年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徐某章为节约绿化养护成本,私建绿化管道并安装抽水泵、配电柜,利用抽水泵将地下污水井中的污水抽出进行浇灌。2019年,因徐某章操作不当,导致抽出的地下污水通过消防栓倒灌入小区自来水管网,造成小区沿路商铺等500余户、千余名业主使用的自来水被污染,百余名居民使用自来水后,出现腹泻、呕吐、皮肤过敏等症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某章赔偿各项应急处置费用及水质检测费用152万余元,后徐某章申请追加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共同参与诉讼。

【裁判结果】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章私自安装抽水泵、绿化管道、配电柜,私自连接消防栓阀门,造成小区自来水污染事件,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明知徐某章无施工资质而违法分包,疏于监管,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疏于履行公共安全防护义务,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浙江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某章分别赔偿445996.01、743326.6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已垫付款项后赔偿163011.17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水污染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水质安全不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本案中,因施工者擅自私接抽水泵、阀门,使用地下污水浇灌绿化带,造成小区自来水污染,严重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同时,法院认为三被告的加害行为均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相互之间并无共同侵权的意识联络,属于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确定各方承担比例,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案例二:私挖国家级重点防护公益林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9年,杨某功等7人借湖滨新区填方工程取土名义,未取得当地林业部门许可,私挖“甘塘湾”国家级重点防护公益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6977㎡,导致林木资源丧失513株,灌草生物量损失20931kg,农用地原有结构被完全破坏,表层土壤资源损失2686.15t。安庆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功等7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等46万余元。

【裁判结果】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杨某功等7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暨生态修复费用445192.87元、评估费用20000元。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系破坏生态公益林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公益林是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提供公益性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甘塘湾”系国家级重点防护林,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水土保持、边坡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本案中,杨某功等人私挖林地的行为导致原有林地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景观连续性和整体性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杨某功等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惩治震慑犯罪、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三:医院环评未通过就获许可证还违法排污

【基本案情】泗县某医院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原泗县卫生局(现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泗县卫健委)为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先后三次为其进行变更登记。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医院存在医疗污水违法排放等违法行为,向泗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随后泗县卫健委对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责令整改并验收,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医院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对医疗污水、污泥未能依法处置,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泗县卫健委作为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对案涉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但对医院没有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对污水取样程序、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未监管到位,对医院医疗污水污泥的处理和环保设施不合格没有及时进行处罚和要求整改,其行为应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确认泗县卫健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泗县卫健委继续履行医疗环境卫生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系因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体及有毒、有害、放射性污染物,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不仅污染环境,还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泗县某医院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定,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隐患。泗县卫健委在其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为其颁发和换发许可证,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泗县卫健委虽采取了部分监管措施,但该医院仍未能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取样程序及检测频率仍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具有积极作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