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11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消息,《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根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根据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对于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环报记者徐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