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截至目前,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67万辆,其中柴油车16.5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超过4万台,其中工程机械约2.1万台。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以外的车辆,申请转入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条例》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明确新建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居民小区、大型停车场等场所,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配建比例。对既有场所应当由产权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条件增配一定比例的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
根据《条例》,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的罚款。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相关部门将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避免执行出现‘空档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任达 葛清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