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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收集设施将成标配 细化生活垃圾"四分法"

发布时间:2021-11-17 阅读量:1214来源:安徽商报

1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修改,我省拟明确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同时,还对目前的生活垃圾“四分法”进行了细化。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将成标配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并对组织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作出规定。同时,增加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明确细分生活垃圾“四分法”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具体为: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这些行为将受处罚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也作出了具体处罚标准。(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