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8日就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但噪声污染多发、多样,要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李锐委员说,当前草案对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不够全面,不能涵盖所有干扰他人生活的噪声污染情形。比如在类似于妇幼保健院和其他有静音要求的噪声敏感区域产生的声响,可能分贝未超过排放标准,但也会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干扰和不利影响,建议对噪声污染的概念进一步研究修改。
刘修文委员也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噪声污染的概念。如果一个区域内有多个噪声叠加排放,就单个声音而言并未超出相关标准,但区域内总体监测来看已经超标。建议草案对此类噪声污染加以考虑,并从统筹建设、合理布局等角度进行有效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在群众举报中占比较高。白春礼委员提出,建议居民饲养的动物应当合理管理,避免夜间鸣叫扰民。对于流浪无主动物,可申请公安机关捕获,交由动物管理机构看管。
白春礼委员还建议,在居民住宅区因婚丧嫁娶、节日庆典等事由鸣放鞭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事先与物业协调区域与时段,避免鸣放时间过长造成噪声污染。因当地风俗需要唱戏等发出声响的,要严格控制时间和区域,不得干扰居民正常工作和休息。
李钺锋委员提出,在执法实践中,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工作往往涉及公安、生态环保、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协调难度大等情况。建议草案进一步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的规定,加大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协调,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更大合力。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农村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支持农村地区加强噪声污染监测与防治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城乡噪声污染防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