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一监管平台建设。
在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详细规划未体现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土地出让提供的规划条件中未按规定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的;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未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