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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非法处置含危废污泥2000余吨 5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6-06-16 阅读量:21来源:大江晚报

为获得一些好处费,将含危险废物的2000余吨污泥倾倒在湾沚区某村,造成当地环境污染,5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获刑、罚金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

湾沚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被告人钱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经手的污水处理站污泥以一般固废名义交给被告人钱某处理。被告人钱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李某、孙某处置污泥并给予好处费。被告人李某负责居间对接,被告人孙某负责寻找倾倒点。被告人孙某通过被告人周某确定了湾沚区某村的倾倒点位。该案因接到群众举报而案发。经鉴定,上述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案发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2000余吨污泥进行了清运,产生的费用已由产废单位支付。归案后,5名被告人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进行了支付。

湾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李某、孙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5名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案中,5名被告人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含危废污泥,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法院依法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也为潜在违法者敲响了警钟。(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