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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首例涉怀卵亲鱼非法捕捞生态损害赔偿案完成磋商

发布时间:2026-05-29 阅读量:79来源:池州生态环境

为深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部署,近期池州市成功办结首例针对怀卵亲鱼非法捕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修复一方”的监管效果。

2025年11月8日,贵池区梅龙街道村民杨某某在长江干流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抛竿单钩挂臭鱼作饵垂钓,捕获1尾重达9.16千克的怀卵大口鲶鱼(鱼卵重0.2千克),渔获物当场死亡,对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及种群繁衍造成实质损害。案发后,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开展损害调查,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进行了生态损害认定和评估,核算直接损失219.2元、按三倍计算间接生态损失657.6元,总损害赔偿金额为876.8元。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要求,2026年2月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向市级报送线索并提请启动索赔,并完成损害认定、价格核定等全流程取证;2026年3月23日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告知书,3月30日组织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杨某某对损害事实无异议,签署赔偿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赔偿金将专项用于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增殖放流,重点投放经济鱼苗,针对性修复受损的水生生物链。

本次案件的办理,是池州市人民政府推动构建“行政执法+生态赔偿”跨部门协作体系的重要成果。该修复举措紧扣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既直接补充保护区经济鱼类种群数量,改善水域群落结构,也为长江刀鲚等关键物种的洄游通道、栖息环境筑牢生态屏障,对维护长江上游至下游的生态连通性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向社会释放了“禁渔禁捕不是软约束、损害生态必究责”的强烈信号。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发挥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牵头抓总作用,联合农业农村、检察、法院等部门,完善线索筛查、磋商、司法确认全链条工作机制,重点针对非法捕捞等典型破坏生态行为加大追责力度,切实守护长江池州段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