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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一批非现场监管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0 阅读量:25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锚定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聚焦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充分发挥省级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千里眼”作用,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7×24小时”全天候非现场监管的方式,注重提高环境违法问题的发现率,依法查处一批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起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例。

案例一:池州青阳县协X钙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7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环境问题线索,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协X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年许可排放量为2.068吨,该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8月27日检查时,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约为4.363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裁量规则,以及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于2026年1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

案例二:淮北烈山区安徽鑫XX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9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环境问题线索,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鑫XX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为123.36吨,该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9月18日,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约为124.28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裁量规则,以及该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于2025年10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35.8万元罚款。

案例三:阜阳市利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问题线索,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阜阳市利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为5.94吨,但该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7月31日,氮氧化物累计排放量约为8.859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裁量规则,于2026年1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20万元罚款。

案例四:宿州安徽雨X木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0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环境问题线索,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雨X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为38.664吨、VOCs年许可排放量为3.276吨。该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11月10日现场检查时,氮氧化物和VOCs累计排放量分别约为44.86吨、17.48吨,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五:滁州定远县安徽省泓X化工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6日,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环境问题线索,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泓X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年许可排放量为3.5943吨。该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1月1日至11月6日检查时,非甲烷总烃累计排放量约为20.54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部分排污单位守法意识薄弱,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的主动性不强,对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严肃性、危害性认识不到位。2025年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间,生态环境执法发现少部分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不降反升,涉嫌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给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带来一定压力。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将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智慧监管,推动排污单位牢固树立“超总量排放即是违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不触碰环保法律红线,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力,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