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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出台生态环境行刑衔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09 阅读量:23来源:掌上安庆

日前,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印发《安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打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通道,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紧扣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新形势、新特点,聚焦执法司法衔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着力构建全链条协同治理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抓捕审理、完善监管等环节密切协作;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等;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实施办法》对各部门协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等,实现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实施办法》明确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等标准流程,打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通道。比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现场查获的污染物数量、性质、排放方式等明显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收到通报后应当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保护现场、收集、调查、固定证据,查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线索、办理动态、审查起诉和审判等情况,做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尚不构成犯罪,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情形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研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庆坐拥长江岸线、大别山脉等宝贵生态资源,生态保护责任重大。“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隐蔽化、复杂化趋势,靠单一部门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汪新民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打破部门壁垒,通过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协同办案,大幅提升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效率,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彻底扭转“一罚了之”的局面,以刚性法治手段守护安庆的绿水青山。(全媒体记者 白萍 通讯员  金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