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创新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持续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筛选5起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一:太和县飞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7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视频监控影像时,发现太和县飞学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7月3日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临近超标时,短时间内突降且长时间保持稳定。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该公司为避免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同时减少治污设施加碱频次,企业员工两次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法操作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流量器开关,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致使采样流量器气浮球下沉至底部,自动监测设备无法采样,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企图以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蒙混过关。
企业员工违法操作设备,其离开后流量器关闭,浮球位于最底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0日将该案件移送至阜阳市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和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两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霍邱县红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10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问题线索,对霍邱县红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视频影像和调查询问,查实企业工作人员2024年3月22日下午通过手机查看到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为逃避被生态环境部门查处,于当日17时25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法拔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4月8日。经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资质检测机构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允许最大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允许最大排放限值20mg/m3。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处于拔出状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霍邱县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以污染环境罪对一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案例三:安徽帕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到“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发送用电监管报警信息,报警信息显示安徽帕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涂胶、烘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且该公司收到环境违法风险提示信息后,明知废气处理设施损坏且无法发挥治理效果的情况下,仍然开展涉气生产活动,故意逃避环境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用电监管平台显示该公司2024年11月25日生产期间,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6.1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超过排放总量违法排污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台账时,发现蚌埠大禹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DA002电弧炉废气排放口2023年颗粒物年排放量数值远高于排污许可排放限值。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违法事实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工作开展现场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炼钢车间DA002电弧炉仍在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2024年9月29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复查,发现炼钢车间已停止生产,DA002电弧炉废气排放口已停止排放污染物。
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DA002电弧炉仍在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计罚,计罚日数为2024年9月24日起至9月27日,按日计罚金额150.4万元。
案例五: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排放总量违法排污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青阳县独龙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氮氧化物年排放量高于环评批复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企业生产台账和工况记录,查实该公司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14.4万元。
案件启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积极探索打造升级版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构建“智能分析问题,实时报警问题,及时反馈问题,精准查处问题”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综合运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用电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及时交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全面收集固定违法证据,切实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质效。上述案例警示排污单位必须在真治污,并实现稳定达标上下功夫,否则,聪明反被聪明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