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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宿松一企业被罚款31万元

发布时间:2024-08-01 阅读量:246来源:安徽环境新闻网

7月30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罚〔2024〕20号)。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被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13日对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7日-6月11日,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12辆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采用尾气替检的方式,出具了12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出若干陈述申辩意见时表示:

华联检测公司及关连企业,现有员工100余人。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大环境和疫情影响,特别是私营小微企业承担风险能力弱,企业一直负债经营,尚欠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前期建站工程款及设备款300余万元还未还清。以今年6月份为例,仅检测车辆272台,亏损3.4万元,靠借款发放员工工资。

企业创办人华敏一生致力于创办民营企业,为私营经济的发展费尽了心血,现已年近70,特别是近年查出血液疾病(白血病早期),每月需花费高额检查治疗费用,资金压力巨大。

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影响。针对2024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环保执法检查,深刻剖析公司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一方面在市县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消除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司的质量管理,设立质量红线,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请求安庆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帮扶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考虑企业目前的实际困难和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社会影响实际情况,请求减免罚款。

对此,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复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你公司第一、二条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未提供任何“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影响”的证明材料,且在该局2024年6月12日开始调查至2024年7月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该局执法人员也未发现你公司主动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宿松县华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的裁量计算,安庆市环保局决定不予采纳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违法所得(¥96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