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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29 阅读量:319来源:安徽商报

记者从省人大获悉,省人大常委会7月26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6年审批项目环评超5万件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我省强化规划环评引领,将规划环评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开展整改监督。充分发挥项目环评源头防控,2018年以来,全省审批项目环评超过5万件,总投资超100000亿元,指导建设项目优先避让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采取先进适用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等措施要求。强化环评领域要素保障,建立重大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会商机制,推动解决1607个重大项目环评编制难题,保障省级以上重大项目13400个。

建立省市环评文件联合互查机制,全省复核环评文件3998本,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369本,处理环评机构286家次、环评编制人员302人次。

规范环评专家的论证、审查活动

《办法》共设5章33条,从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规范。

《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建立环评的协同治理体系,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规范环评专家的论证、审查活动,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规定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应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办法》规定,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要求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要求规划在实施范围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作了细化规定;对未落实改进措施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细化

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办法》规定,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作了细化规定,区分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情况;明确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相关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内容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的具体情形。

以环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加强环评服务调度和技术咨询服务,推进环评信息共享等;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定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制度。(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