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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6起非现场监管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8 阅读量:371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探索创新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依法查办一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力震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公开6个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恒值、低值、超标数据突降、自动监测数据与行业特征不符等类型异常线索,依法精准打击的典型案件。

案例一: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治污设施老化,难以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负责人采取关闭水质自动采样器,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盛装低浓度水样的塑料瓶中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3月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出水水质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紧盯数据连续超标后陡降的不正常现象,及时挖掘问题线索并分析研判,在开展突击检查前就先行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快速侦破,切实做到优化执法效能。

案例二:长丰县万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2023年11月上旬,长丰县万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出现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11月3日、7日、9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拧动自动监测设备电磁阀与采样泵之间进气管,通入空气稀释样气,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结合视频监控平台、企业电子运维台账等信息综合研判,掌握嫌疑人违法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的时间、方式及自动监测运行状况、企业生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迅速行动,精准固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证据。

案例三:利辛县德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利辛县德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出现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后突降的情况,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并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的方式,8次将“氮氧化物系数”由正常值1.533修改为非正常值1.2或1,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等比例变为实际值的约78%或65%,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9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千里眼”作用,提前固定违法证据,迅速开展现场调查,让违法人员面对铁证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从而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四:繁昌县汉世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繁昌县汉世伟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氨氮浓度长期处于低值(COD 10mg/L、氨氮0.1mg/L左右),明显不符合畜禽养殖行业废水排放特征。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将废水总排口巴氏槽前后端封堵,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注入巴氏槽,致使自动监测设施采集的水样为自来水,养殖废水绕开自动监测采样点,直接排入外环境,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芜湖市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8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一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敏锐把握了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与行业排放特征不符这一异常线索,迅速锁定企业违法行为,并在开展非现场巡查时,综合研判企业排放情况、数据波动,结合视频监控,精准锁定违法行为,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案例五:灵璧县灵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省自动监控交叉核查推送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联合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灵璧县灵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4月16日至5月24日期间多次出现二氧化硫分钟数据超标以后突降的情况,数据突降时,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缺失,视频监控录像恢复后,站房地面可见明显水迹。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在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或接近超标时,采取向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内加入碱液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使二氧化硫折算值突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工作人员进入站房加碱液前,关闭视频监控电源,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6日以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该案件移送灵璧县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两名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精准锁定违法时间、违法事实,为案件查办提供关键证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保障案件顺利侦办。

案例六: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淮南联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COD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恒定维持在30mg/L左右,数据存在异常。2023年4月12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抽取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的排水,涉嫌篡改废水自动监测数据。

2023年5月17日凌晨5时,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淮南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设置旁路排水管道,致使污水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经旁路直排污水管网,经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792mg/L,超允许排放限值5.6倍,但同时段自动监测设备显示排放流量为0值。该公司采取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6月12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等非现场执法监管优势,采取暗访、蹲守的方式收集违法线索。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