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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噪声污染防治 合肥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2 阅读量:475来源:安徽环境新闻网

3月8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合肥市制定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中调整了噪声污染内涵。根据新《噪声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将“环境”二字去掉,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

此外,还强化了噪声污染源头控制。秉承“在规划中防控、在布局中防控、在产品中防控”的原则,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要求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工程措施,有效降低噪声。

意见稿明确,将噪声污染分为4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对工业噪声,突出对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监管。对建筑施工噪声,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对交通运输噪声,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噪声。对社会生活噪声,加强对公共场所娱乐健身等活动管理;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切割、敲打噪声。

增加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责,要求建立噪声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在细化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明确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生态环境、城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合肥市司法局网站,查看草案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4日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提交意见,还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模块进行反映。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