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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分等级 D级6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

发布时间:2023-11-13 阅读量:486来源:安徽环境新闻网

我省将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对于评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大皖新闻记者从11月1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2024年3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至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级审核后及时公布信用等级。

我省社会监测机构良莠不齐

近年来,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截至2023年10月,全省共有社会监测机构190余家,从业人员7000余人。

“由于环境监测市场起步晚,我省社会监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存在技术能力参差不齐、从业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介绍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一些机构监测行为不规范,有的在监测数据上出现弄虚造假问题,甚至触犯刑法。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过,这种监管的覆盖面相对较小,属于事后监管,难以有效遏制社会监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贾良清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暂不适用。

D级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

根据《办法(试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设置基础得分项、加分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实行综合累计评分,总分为100分。

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优)、B级(良)、C级(中)、D级(差),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表示。如果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存在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等,将直接评定为D级。

对于这些因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被判定为D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六个月内不得申请信用等级调整。在此期间,机构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满足条件后可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调整机构的信用等级。

A级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办法(试行)》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时,应当优先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鼓励排污单位选择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B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此外,对于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伪造篡改相关信息等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