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印发《办法》规范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调查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18 阅读量:1093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十三条,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各自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上级交办、信访举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该办法对调查取证也作了明确规定。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中环报记者潘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