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施行森林警长制

发布时间:2021-07-26 阅读量:1342

近日,省公安厅出台《全省公安机关施行森林警长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施行森林警长制,构建责任明晰、协调配合有效、打防结合、治理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这是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主要举措,将有力推动全省“一林一警”工作机制更加严实,切实强化林区责任民警的上下协同和统一指挥,整体提升森林公安力量在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意见》明确指出,全省公安机关在对应林长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省、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执法工作合力,实现协作化办案,执法监督全覆盖,严厉打击涉林资源违法犯罪;履行公安机关“四负责、四协同”森林防灭火职责,切实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推进全省森林资源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

《意见》明确规定,在省、市、县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设森林总警长,由各级公安机关分管食药环知犯罪侦查暨森林公安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派出所所长担任,森林副总警长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的警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派出所分管副所长担任。各级森林总警长、副总警长是各区域打击涉林资源违法犯罪,落实公安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任务:领导本辖区“一林一警”责任民警开展工作。组织开展打击涉林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履行公安机关承担的森林防灭火职责。协助对应林长履行职责。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市、县、乡镇森林警长配备到位,构建体系完善、结构合理的森林警长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森林警长工作责任制,将施行森林警长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考核内容,充分运用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森林警长制工作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