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4-07-11 阅读量:239

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生态修复;到2030年,实现对大中型生产矿山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监管……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

《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提出要科学设置采矿权,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为规范矿山生产经营,相关部门要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完善营业、采矿、安全生产、取水、排污、道路运输等各类证照,持证生产经营等,并对无证无照经营、超核定能力生产、欠缴税费、市场垄断等问题组织联合检查。

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三废”防治力度,推进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导矿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治矿山大气、水、土壤、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同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并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动态管理绿色矿山名录。而对决定停办、关闭的矿山,采矿权发证机关应当指导采矿权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在矿山停办、关闭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矿山生态修复。

随着各类创新技术的运用,正在为矿山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科技支撑。《若干措施》提出,力争5年内指导服务大型生产矿山基本实现矿山生产监管实时化、风险可视化、计量自动化、监测预测科学化。到2030年,在大中型生产矿山构建“一矿一中心”智控新模式,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监管,形成“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监管、用数据服务、用数据管理”的数字监管工作格局。

此外,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矿山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矿山违法行为,以及以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环境治理、土地整理、矿山修复、工程施工等名义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从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大皖新闻记者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