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安徽出台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27 阅读量:1486

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通告明确,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禁止在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禁猎区,以及上述区域外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期间的迁徙通道范围内猎捕。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

通告要求,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枪、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

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通告指出,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