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预警划分3个等级

发布时间:2024-06-20 阅读量:258

6月18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将根据重污染天气可持续时间等因素,由低到高顺序依次划分三个等级并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分级指标,日AQI可按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预测的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其中,黄色预警为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为日AQI>200持续2天或日AQI>150持续3天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为日AQI>200持续3天且日AQI>300持续1天以上。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当预测到全省连片5个及以上设区市空气质量将达到上述预警条件,省环委办应及时制作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明确预警级别、预警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城市等内容,报相应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

设区市预警信息原则上应在预测空气质量达到预警启动标准之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或在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发布。设区市可依据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对应预警级别将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对于市级相应措施,预案要求应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完善涉气污染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设区市通过污染源减排措施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下,占相应污染物全社会排放量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0%、20%、30%。

在责任追究方面,预案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市应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

此外,应急响应期间,企事业单位存在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或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和纳入豁免清单的企业、项目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或将其移出豁免清单。(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