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跨省倾倒废料2406吨 六人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23-12-18 阅读量:448

近日,涡阳法院审结一起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件,一家企业及六名责任人被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不等刑期。该案共处罚金27.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万元、判赔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人44.98万元。

2021年初,为节省开支,河南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人高某与刘某建协商,要将该公司生产剩余的粉状物废料以每车800元的价格拉往涡阳县某乡镇处置,并汇报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之后从2021年2月至5月初,高某雇佣王某某等人的货车从公司拉走生产的53车废料,一部分支付2000元给陈某某,倾倒并掩埋在陈某某承包地里,一部分支付4.14万元安排刘某建掩埋,还有部分支付给刘某先4000元掩埋在刘某先的承包地里,运输废物的司机王某某获得4000元。

2021年5月被群众发现举报案发,所掩埋的粉状物料被认定是有机树脂类废物,经称重,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共掩埋废物2406.2吨,当地镇政府为处理上述被掩埋的废物、消除污染,支出人工、机械、检测等费用共计44.9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建、高某经预谋,非法处置有害物质;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对公司有关人员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纵容默许;被告人陈某某、刘某先为了个人利益,非法提供地点掩埋有害物质;王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进行运输;被告科技公司为了单位的利益,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数量巨大,造成环境污染。

上述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