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1市列为“空气持续改善计划”重点区域

发布时间:2023-12-11 阅读量:487

日前,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并公布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一批重点区域,其中长三角地区包括了我省合肥市、马鞍山市、阜阳市、亳州市等11市。根据要求,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省会城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等,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

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行动计划》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在改善计划中,划定了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一批重点区域,长三角地区则包括了我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等11市,在考核中,将对重点区域实施开展监督帮扶。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行动计划》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

为发展绿色运输体系,《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内直辖市、省会城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重点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

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力争到2025年,重点区域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根据要求,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

拟设餐饮的建筑应建专用烟道

《行动计划》要求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对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

为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区域市县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汪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