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公司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3-01-11 阅读量:803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能力,优化执法方式,宣城市大力推进、拓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重点排污单位安徽某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从2021年4季度开始出现陡增的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联网的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1、该公司3#和5#废气排放口安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流量数据传输到数采仪的单位设定错误,致使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工控机流量传输到数采仪的数据单位不一致,扩大约3600倍,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根据该公司3#和5#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结果显示,该公司3#和5#废气排放口2021年度氮氧化物排放量之和为240.051吨,自2021年4月1日起,超过项目环评批复允许的82.81吨/年的要求,涉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查处情况】

一、该公司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二、该公司涉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处罚款19.9万元。两项合计,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处罚款22.8万元。

三、该案件充分发挥“三个全覆盖”平台大数据优势,通过日常巡查对可以数据进行分析,经过细致排查及时锁定问题线索,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充分发挥非现场执法优势,直接利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固定企业超总量排污事实,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