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8月30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短板弱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且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出为医疗机构“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明年底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
《通知》要求,一是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对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通知》提出了完善设施的时限要求,即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在设施建成投运前要确保污水安全处理。
针对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通知》提出管网排查等要求,确保医疗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是加强日常运维管理。《通知》从排污许可管理、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人员防护等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日常管理要求。强调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三是认真落实各方责任。《通知》依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各方责任,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报送本地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环境、卫生部门将联合对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邀请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负责人、行业专家等,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梳理分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商讨对策措施;组织有关专家与二十多个省五百余家定点医院视频连线,深入了解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实际情况;通过电子问卷“云调研”千余家医院及一千五百多名基层环境监管人员,广泛听取了一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这份《通知》。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短板弱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且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出为医疗机构“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可行?该负责人表示,一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协调联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推动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推动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刁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