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宿州市2021年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宿州生态环境局召开。磋商会上,就萧县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磋商工作有序展开。按照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依法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依法开展磋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沟通见证磋商工作。
通过磋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损害价值评估、赔偿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安徽省环科院专家组评估意见,该公司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费用和评估费用合计81786元。磋商会上,该公司对废气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表示公开道歉,向社会作出深刻检讨,并表示深刻吸取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承担起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生态环境管理,提升日常运营监管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走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服务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此案在案件的办理中,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进行调查、评估,对具备索赔条件的案件依法依规进行磋商,督促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真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小贴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外,还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调查、评估鉴定、清污处置、生态修复等赔偿责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经磋商一致,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修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指定的部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实施该项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摄。